请求纠正 2020 错误禁赛决定之公开信
2026-08-18 21:49:53
发布于:四川
原标题为《请求纠正 2020 年对五位教师作出禁赛一年之错误决定——一封致中国计算机学会及中国计算机学会 NOI 竞赛委员会的公开信》,因讨论区标题长度限制进行了缩减。
本信已同时发送至 NOI 竞赛办公室邮箱。
致中国计算机学会和中国计算机学会 NOI 竞赛委员会:
在 2020 年 10 月,贵学会在 NOI 官网发布了两则公告《CCF关于对干扰认证秩序者的处罚公告》《关于对侵犯CCF知识产权进行处罚结果的通告》,对制作,传播高仿风格的 CSP-J/S 第一轮模拟试题的教师进行了处罚。相关处罚大部分还算合理,有效地维护了 NOI 系列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贵学会的知识产权,我认为是应该支持的,也应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但贵学会对福州第三中学黄晓燕和宋立林、杭州学军中学王嘉宏和周邦、江苏大丰高级中学陈鹏这五位教师的处罚决定,无论是从贵学会制定的《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条例》(后文简称《NOI 条例》)还是有关法律的角度来说,都未免过于牵强。作为一位曾参与过 NOI 系列活动的选手,我深知贵学会“做干净的奥赛”理念,为 NOI 系列活动在过去几十年来指明了良好的前进方向,而杜**在刚过去不久的 NOI 2026 的开幕式讲话上也强调了这一点。正因如此,当我偶然间看到这两则充满了错误定性与程序违法的公告在过去六年来,一直挂在 NOI 官网上时,我实在是坐立不安。错误已经发生,且侵害每天都在持续。今日我特此致信,不为挑起对立,亦非谋求私利,唯愿以法理为准绳,呼吁贵学会在“做干净的奥赛”的理念下,正视并纠正历史错误,展现一个专业学术团体应有的担当。
在最初发布的处罚公告中,贵学会仅仅认定他们“收到试题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对该行为举报或予以抵制”,于是给予他们禁赛一年的处罚,这实在是强人所难。读遍公告,我找不到他们制作,传播或是使用相关试题事实的描述,也就是说,贵学会并未认定他们直接参与到这次扰乱认证秩序的行为当中,后续这套试题引发的“对已注册参加认证者造成恐慌,以为是CSP-JS2020 试题出现泄露”等后果也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或许贵学会认为,他们的***算得上是“助纣为虐”,无视了认证秩序会被扰乱的潜在风险,自然也要和其他涉事人员一样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观点依旧难以站得住脚。首先,翻遍贵学会制定的《NOI 条例》,并无规定教师遇到此类违规行为,有向贵学会竞赛部门报告的义务。而这种要求本身,对于普通教师来说也是过于严苛,违背了“期待可能性”的原则——与《NOI 条例》中提到作为竞赛管理者,有监督义务的特派员和赛场工作人员不同,教师也只是普通的竞赛参与者,本身并无任何对竞赛进行监察的天然职责,对此类行为未作举报,算不上任何形式的失职或过失。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不主动举报这一消极行为本身,也很难与包庇这一积极行为划上等号。贵学会在公告中并未认定他们与制作、传播涉事试卷的教师有任何的共谋、掩饰行为,而这些才是构成包庇的关键要件。因此,贵学会认定他们是“干扰认证秩序者”,是不妥当的。
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向贵学会发起申诉后,贵学会又提出一项新的指控,“即使他们声称没有使用该试卷或将试题留做后用,也没有再次传播,但收到对 CCF 侵权的物件没有立刻报告并采取措施,而是留存,此行为已经侵犯了 CCF 的知识产权”。这一指控亦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首先明确一点,贵学会在这里所提到的权利,既包括“CCF”“CSP”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包括法人组织所具有的“CCF”本身的名称权。对于商标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类情形,其中包括了其他几位涉事教师所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但并未包括留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而对于名称权来说,他们的行为也并未触犯冒用名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关于名称权侵权的相关情形。因此贵学会律师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名称权)的指控亦不成立。
更令人震惊的是,贵学会对福州第三中学教师宋立林和杭州学军中学周邦的处罚,更是找不到半点事实的支撑。我反复查看了好几遍公告,在贵学会认定的如此详细的涉事试题的传播链条中,竟完全找不到宋立林和周邦的名字!这让我实在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如果说针对其他教师的处罚尚且是一个能在法律层面讨论的问题,对宋立林和周邦的处罚则甚至称不上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他们没有收到试题的情况下,不知道贵学会是如何认定他们犯下了“收到试题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对该行为举报或予以抵制”的罪行呢?
同时,这两份公告也不由让人怀疑,贵学会在选择性执法,执法逻辑自相矛盾。贵学会在最初的公告中明确承认有七位学生在涉事试题传播链条上,还承认了“该仿真试题在一些网络社交群内传播”,这意味着在当时的竞赛社群中,知晓并接触到相关试题的人员规模巨大,远超两份公告中牵涉的人数。按照贵学会在公告中展现的逻辑,这七位接收试题的学生,以及相关社交群内的那些知情不报,甚至主动传播相关试题的成员也应被列入禁赛的名单。然而,纵观两份公告,贵学会对于那些真正的“主动传播者”并未进行任何有效的查证与处罚,反而将处罚的重锤,挥向了仅仅接收涉事试题、且处于传播链末端的三位教师,以及两位甚至没有被认定为接收涉事试题的教师。这种缺乏普适性,带有明显针对性的选择性处罚,无法让公众看到贵学会维护竞赛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反而只会让公众看到一种“柿子挑软的捏”的官僚作风。
另外,此次事件的申诉流程也是漏洞百出。首先,申诉过程本身流于形式。在涉事教师向贵学会提交申诉后,贵学会仅向学会律师征询意见,并根据律师意见直接作出驳回申诉的结论,相关论点并未经过双方充分辩论即被认定为处罚之依据,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而宋立林和周邦在无任何接收、留存、使用或传播试题的事实下被处罚,更在其本人提出申诉后被驳回,更表明贵学会所谓的申诉流程简陋到甚至不愿重新检查一遍原公告的文本。更进一步地说,贵学会在处理申诉时的逻辑演进,更暴露出事实与证据基础的极度匮乏。在最初的公告中,贵学会以“未举报”为由定罪;而在申诉过程中,贵学会不仅未能反思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反而通过律师之口,试图将“被动留存”这一***状态,强行定性为“积极的知识产权侵权”。这种逻辑的转变,恰恰印证了贵学会自始至终都未能掌握这五位教师制作、传播或使用侵权试卷的任何实据。为了维持一个本就缺乏事实基础的处罚决定,贵学会不得不求助于对法律条文的极端扩大化解释。申诉本应是对原处罚决定的再审查过程,若是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充分,就至少应该先撤销原处罚决定,待事实查清后再重新作出决定,而这种“为了维持结论而强寻理由”的处理方式,是对申诉程序公正性的二次伤害。
综上,贵学会对这五位涉事教师的处罚,缺乏任何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章作为支撑,同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问题。贵学会在第二份通告的最后写道,“考虑到这些教师是初犯,CCF 并未进一步追求(原文如此,应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希望通过警告责罚引起其注意,让他们树立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若是事实清晰,依据充分,处罚得当,这样的处理方式确实能对竞赛从业者和选手们起到不错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贵学会的合法权益。但贵学会在缺乏事实和法理的支撑下,作出的这一份选择性的,带有明显私刑色彩的私力救济式“警告责罚”,不免给人留下滥用权力,制造不公的不良印象,也有违《做干净的奥赛》一文中贵学会所践行的相关理念。
而对于这几位教师来说,贵学会的这两份公告,已切实地侵犯了这五位涉事教师的名誉权。在相关指控均不成立的前提下,认定他们是“干扰认证秩序者”“侵犯 CCF 知识产权者”,已经构成了对他们名誉的贬损。虽然相关公告中的禁赛处罚早已执行完毕,但相关公告的内容仍然在 NOI 官网公开,且至今仍可通过搜索引擎等公开渠道检索,构成了对他们名誉权的持续性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受害人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便处罚发生在多年前,只要侵权状态仍在持续,贵学会便负有不可推卸的纠错义务。
从竞赛治理的角度来说,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虽然相关处罚已经作出,处罚的内容也已经执行完毕,但这次处罚对竞赛环境的负面影响仍然长久存在。若贵学会愿意主动纠正相关错误,撤销相关处罚,为这五位涉事教师恢复名誉,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相信这非但不会损害贵学会的威信和名誉,反而会赢得全体选手和教师们对贵学会崇高的敬意,因为这向所有人证明了,我们的竞赛主办方,至今没有丧失自我纠错的勇气,没有丢掉做干净的奥赛的初心,这对于之后的竞赛治理过程也是十分有益的。
基于现有的公开事实和前文的论述,我在此以一位曾参与到 NOI 系列活动的选手的身份,利用《NOI 条例》第十章第一条赋予的监督权,向贵学会发送这封公开信,并郑重向贵学会提出如下诉求:
1.撤销《CCF关于对干扰认证秩序者的处罚公告》中对福州第三中学黄晓燕和宋立林、杭州学军中学王嘉宏和周邦、江苏大丰高级中学陈鹏这五位教师的不当处罚决定;
2.撤销《关于对侵犯CCF知识产权进行处罚结果的通告》中涉及上述教师的错误定性;
3.在 NOI 官网的显著位置(如新闻页和首页轮播图)发布澄清公告,为这五位教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
也恳请贵学会在收到这封信件后重新审视这次事件,尽早纠正自身错误,还五位涉事教师一个公道,还选手们和教师们心目中干净的奥赛。
此致
StudyingFather
2026 年 8 月 18 日
另附文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条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 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条例》第十章 1. 竞赛委员会及科学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中国科协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转载自洛谷 原帖
这里空空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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